●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目的就是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格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和规矩的眼光去发现、审视、甄别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要摒弃那种“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惯性思维,防止和纠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仅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审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的思想倾向,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大局,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
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既是应有之义,也是治本之策。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强调的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目的是用纪律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纪律审查”一词全面取代了“查办案件”的提法。从“查办案件”到“纪律审查”,不是简单的称谓变化,意味着理念观念的变化和方式方法的革新。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纪检机关应依据党章规定回归主责,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纪律审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握紧“一把钢尺”,为纪律审查正标准,解决“挺什么”的问题。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和规矩。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必须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握紧纪律和规矩这把“钢尺”,用纪律规矩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不偏不倚、不打折扣。过去有种倾向,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认为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算“小节”,就不去管不去追究,监督执纪退到法律底线。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只有少数严重违纪违法者受惩处,而多数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脱管”、不把纪律规矩当回事的问题。这是错把违法当成了违纪审查的标准,必须予以纠正。查办大要案虽然能反映纪检机关的办案能力,但抓好纪律审查更能体现纪检机关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纪委姓“纪”,各级纪检机关要转变政绩观,严格纪法区分,依纪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中央纪委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目的就是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格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和规矩的眼光去发现、审视、甄别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沦为腐败分子,往往是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我们一定要摒弃那种“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惯性思维,防止和纠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仅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审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的思想倾向,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大局,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只有用好纪律和规矩这把“钢尺”,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一旦发现问题就严肃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才能强化“不敢”,形成有效震慑。
落实“两个责任”,为纪律审查强保障,解决“谁来挺”的问题。“两个责任”,主体责任是前提、是“牛鼻子”,监督责任是保障、是专门职责,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两个责任”的落实,没有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纪委的认真履职,纪律审查工作就没有保障,就是一句空话。当前,还有一些地方党委(党组)领导对抓纪律规矩的责任认识不清,认为严明党的纪律规矩是纪委的事,工作停留在开开会、讲讲话,“只挂帅不出征”,让纪委“包打天下”。也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对监督执纪问责畏首畏尾,怕得罪人,看到问题和没有看到一样,听到反映和没有听到一样,却热衷于从事其他业务,纪检工作反倒成了副业。这种“两个责任”认识不清、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必然会造成纪律审查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党要管党,管的就是党的建设;从严治党,严的就是党的纪律和规矩。要加强纪律审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必须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尽好监督责任这个专门职责,讲清楚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的主体责任,讲清楚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讲清楚纪委承担的监督责任,这样便可以各守其位、各负其责,无论是促进责任的落实还是进行事后问责,都能够有章可查、有据可依。同时,对履职错位、监督缺位的责任主体,必须进行严厉问责,这是对工作不力者的责任兑现。
着力深化“三转”,为纪律审查明路径,解决“怎么挺”的问题。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中央纪委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后历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与时俱进提出的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抠住党章规定的职责,进一步找准定位,理顺关系,聚焦聚焦再聚焦,通过不断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要突出几点。在审查时机上要做到抓早抓小。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不光是办大案、打“老虎”,更要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细”来体现和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如果不抓早,晚了就会无法挽救;如果不抓小,那就是纵容小错往大里发展。因此,只要是违纪行为,就要纳入纪律审查的范围。所有问题线索都要从纪律和规矩层面认真梳理,全部纳入“五类”标准进行处置。除了对那些问题较严重的党员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纪委还要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既能充分体现“治病救人”的精神,又落实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在审查对象上要做到突出重点。要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除了重点查处“三类人”,纪律审查还要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只有把一把手看住了,把领导班子建设好了,才能以上率下,让一个地方和部门的风气正起来。在审查节奏上要做到快查快结。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纪检机关同司法、审计等部门的配合,不断提升纪检机关干部队伍战斗力。要严格遵守纪律审查的时限要求,不仅要“快查”,而且要“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做到用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代价,最大限度地惩治腐败。同时要把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起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既确保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又确保其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避免出现纪律的底线守住了、法律的底线却在退让的现象。(李小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李小林
编辑: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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