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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让腐败止步
2015-12-16 10:51:07 字号: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笔者认为,腐败行为发生后再进行惩治,难免有点被动,虽是“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毕竟只是表面现象,治标不治本,不能长久。唯有在领导干部头上悬上一把利剑,让其有所畏惧、有所忌惮,方能不敢为所欲为、“鱼肉百姓”。而这把利剑就是公正严明的惩处机制,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严厉的惩处机制则需要严密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严密的法律体系则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强化法律认同感,扩宽参与面,方能增强人民法律意识,让其不敢违法。增强法治的实施,提高人民法律意识,确定人民守法观念,强化“不敢”氛围。总之,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来源:张家界评论

作者:一支笔

编辑: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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