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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党纪必须从严执行
2016-01-28 16:46:22 字号:

  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施行。《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严的党纪”。

  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反“四风”为突破口,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打击各类腐败行为,坚决清除干部队伍中的贪腐分子,有案必查、有腐必惩,100多名省部级“老虎”相继被打,一大批“苍蝇”被拍,形成了强大震慑,重塑了党风、政风和民风,“不敢腐”、“不能腐”的局面逐渐形成。为了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和新任务,中央及时组织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凸显了中央对惩腐肃贪的钢铁意志和决心。

  最严厉的纪律已经出台,而铁律能否严格执行,为公众广泛期待,这不仅关系着人心向背,更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历史和现实经验证明,要实现从严治党,就要把刚性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使纪律真正成为不可逾越的禁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如果有了最严的纪律,却不对违反规矩的人严加惩处,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就会让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去仿效,“最严的纪律”最终会落入色厉内荏、虎头蛇尾的窠臼。

  如何确保铁律严格执行?关键是要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俗话说:“严是爱,松是害”,铁律看似冰冷无情,实则体现了党对广大党员的爱护。《条例》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了纪律底线,抓早抓小,使党员在突破法律“底线”前先触碰到党纪“底线”而及时“刹车”,避免党员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各级党委(党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担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敢于动真碰硬,对发生案件的单位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既查直接责任,又查领导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监管不力的问题。

  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纪检机关切实履行好执纪监督责任。要正确运用《条例》,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落实到工作实践中,每个工作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防止党员从违纪走向违法;纪检干部要做学纪、遵纪、用纪的模范和表率,学透学精《条例》,在运用纪律之尺丈量别人时也量量自己,做到正人先正己,打铁自身硬。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在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沿着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执纪方向不断迈进。从这个意义上说,纪律没有最严,只有更严,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株洲 冰之)

来源:三湘风纪网

作者:冰之

编辑: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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