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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崖式降级”应成为既具威力又常用的执纪利器
2016-02-15 09:40:38 字号:

  有一种惩处叫“断崖式降级”,对于严重违纪的高官来说,仿佛一瞬间从山巅跌落到谷底,辛苦几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其强烈的心理落差,以及对广大党员干部的震慑和警示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对此,笔者认为:这种“断崖式降级”处理,应成为既具威力又常用的执纪利器。

  2月14日的《三湘风纪网》转载了《法制晚报》的一篇文章,文章披露了最近遭遇“断崖式降级”的12名官员的去向,就公众关心他们“都去了哪里”的问题作了详细回到。对此,有关专家称,“断崖式降级”处理将成为新的反腐形势中最主要的抓手,是以后党和国家处理具有不作为、懒作为、严重违纪等行为干部的一种常态做法;当然,也属于中纪委提出的“四种形态”当中的一种。

  过去,在官场圈子里流行一种说法,叫做“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气死纪检委,难死检察院”。这就是说,在某些”聪明“的官员看来,明显违法的事咱不干,至于一般违反纪律、破坏规矩的事嘛,纪委能把我怎么样?哈,哈!即便被查处了,大不了背个党纪处分,官还照样当,权还照样掌,条还照样批……哈,哈!这实际上就是,种种好处捞取了,个人欲望达到了,却没有伤筋动骨,违纪成本相当低,难怪腐败现象根治不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按照规定除给予党纪重处分外,在职务上也应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比如从省部级降为副处级甚至科员。然而,长期以来,在处理违纪官员时,往往在两端发力,要么过轻,只是给予党纪处分,职务上没多大变动,有的只是平调到别的单位和部门,照样是“好同志”;要么过重,因涉嫌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成了“阶下囚”。显然,由于缺乏中间“缓冲地带”,一则不利于违纪官员悔过自新,使他们在贪腐之初抱有侥幸心理,在违法之路上越滑越远,待东窗事发则往往会以重罪之身锒铛入狱;二则不能有效遏制某些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使很多违纪官员走上贪腐等违法犯罪道路,败坏了党的形象,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中纪委多次强调并解读监督执纪中的“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很显然,中纪委强调的“四种形态”,是为了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其中,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进,而所涉范围层层递减,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断崖式降级”对应的正是“四种形态”的第三种。对于好不容易升迁到高位、出事后表现较好的官员来说,也是另一种的“特赦”形式。这也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不是等官员重大贪腐后,国家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后,才去处理他,而是平时就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胡作为、懒作为的干部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断崖式降级”,不但能挽救很多领导干部,免除他们的牢狱之灾,保住其性命,而且这种惩戒方式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具有足够震慑力,能使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有利于官员违纪违法问题减存量、遏增量;同时,对于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让点名曝光问题官员成为常态、让反腐力度不断加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从这次媒体披露的遭遇降级特别是“断崖式降级”的12名官员的去向,说明应该将“断崖式降级”作为既具威力又常用的执纪利器。(古丈县纪委 柳 绿)

来源:三湘风纪网

作者:柳 绿

编辑: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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