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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公车标识纯属掩耳盗铃
2016-03-07 16:25:55 字号:小中大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间,广东省龙门县平陵镇司法所所长陈秀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擅自将该所公务用车的“司法”标识撕掉,多次驾驶该公车上下班、外出吃饭、搭载妻子到县城购物等。经研究,龙门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陈秀平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来源:2016年2月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为方便公车私用竟然撕毁公车标识,此案虽然案件不大,却真真切切折射出“三劣”特征。第一,折射出当事人人品低劣。撕掉公车标识以方便自己公车私用不被发现,从而达到掩人耳目、蒙混过关的目的,可谓不要人格、人品低劣。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公车私用不被发现竟然撕掉“司法”标识,无异于处心积虑有预谋偷盗,人品当归贼类。何况并非因饥寒而起盗心,自然人品较普通之贼更为低劣。

  第二,折射出当事人手段拙劣。单位公车,群众能不知晓?纪检监察机关会不备案?车管交警等部门没有登记?以为撕掉公车标识就可以侥幸逃脱监管,实在是低估了大众和组织的能力,高估了自己的智慧和运气,完全是利令智昏、掩耳盗铃式的自欺欺人。

  第三,本案影响恶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如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细则如微、节节提醒,这位司法所长还要不收手不收敛我行我素、顶风作案,“车迹”遍布当地各种场所,严重败坏了所在单位、司法干警、国家公职人员形象,有损了党和政府公信力,可谓影响恶劣。

  公车私用的有,但为了方便公车私用竟然撕毁公车标识的也许绝无仅有,堪称奇葩。一个司法所长,也算政法干部,法纪观念如此淡薄,规则意识如此欠缺,廉耻之心如此寡鲜实属罕见!(衡阳县委党校 龙水源)

 

来源:三湘风纪网

编辑: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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