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日前报道:2016年1月30日,江西省宁都县纪委通报了一起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典型案例:2015年底,宁都县就业局以“三送”(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干部职工下乡很辛苦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给每人每月发放400元的补助,共计发放补助3.29万元。时任就业局局长卢华国对这一违规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经宁都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卢华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缴违规发放的补助3.29万元上缴县财政。
本来,“集体研究”是领导班子在作决策时贯彻民主集中原则,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以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的有效措施。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人将这部“好经”念歪了。曾经有报道说,某地一乡长上任伊始,为了创造“政绩”,雄心勃勃地大搞“形象工程”,加重农民负担,搞得怨声载道,闹出了事端后上级有关部门追查下来,乡长说:“这是我们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我们集体负责。”此后,这件事便不了了之……因为现实生活中此类“集体研究”可作违纪违法“护身符”的事件有了不少先例,所以,此类事情便时有发生。宁都县就业局违规发放补助费当属此例。
事实上,集体研究作出的违纪决定依然是违纪决定,只要作出违纪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相关责任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集体研究显然不能成为渎职者逃避责任追究的托词。宁都县就业局违规发放津补贴,即使经过了集体讨论也是违纪的。
正因为如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是落实“有权就有责、违法必追究”的应有之举,也是杜绝假借集体研究推卸个人责任、遏制渎职行为发生的有力举措。
总之,各级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凡是触碰违纪违规违法“红线”的事情,千万别打歪主意,别想举起“集体研究”的旗帜作“通行证”,或把“集体研究”当作“护身符”、“防空洞”。
来源:三湘风纪网
作者:永兴县纪委 李贵德
编辑: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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