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的实质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条件下,通过“删除繁枝”、“突显主干”, 把更多的纪检监察力量用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刀刃”上。为此,中央、省、市相关文件、领导讲话多次强调纪检监察干部“不能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但乡镇纪委在在实际分管工作中却难以落实。主要是因为:
一是缺乏“制度条例”保障不知“如何务正”。当前,中央、省、市纪检监察部门出台的“三转”配套制度不多,虽然《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文件规定 “各级纪检机构负责人严格落实在党委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制度”,但是此类文件未能将“其他业务工作”具体分出类别、例出清单,针对违反规定的更没有出台具体追责办法。如:优化企业投资环境,受理效能投诉、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等工作,乡镇纪检干部在“筛选”、参与党委政府分配的工作上还没有政策依据。虽然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把优化环境等工作划转到政府部门,但是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并没有正式收到相关职能划转的文件,乡镇党委都是参照原来这些工作是区县纪委监察机关的工作范畴,把相关工作分派给乡镇纪委。
二是党委政府不予支持“不愿务正”。乡镇党委“一把手”认为经济建设容易出成绩的观念“根深蒂固”,总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乡镇党委经常以“重大事项”等理由让乡镇纪委书记“协助”、“协调”、“联系”等名义“曲线”从事纪检监察业务以外的工作,这些都是从“岗位责任分工”文件表面看不到的。部分乡镇纪委书记不敢据理力争,担心得罪“一把手”,怕被扣上“不愿从事政府中心工作的” 帽子,给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留下不好印象而影响个人提升空间。如去年8月份,西溪坪街道纪工委书记在年初“单位责任分工”没有分管“控违拆违”工作的情况下,临时应单位“一把手”要求,接管“控违拆违”工作却不敢上报区纪委,最终因辖区出现违章建筑被委局机关立案。目前,永定区27个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专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只有13个单位,只占48.1%。
三是自身观念跑偏“不想务正”。受到错误政绩观、权力观的羁绊,少数纪委领导干部片面理解“有为才有位”,担心专司纪检监察业务,有可能被领导认为不懂得搞经济谋发展,甚至错误认为自己原来参与的一些采购、财务管理、烟叶生产等“含金量”的“中心”工作交出去后,权力小了,说话办事就会失去“话语权”,就会逐渐被边缘化。甚至有些纪检干部为拿重点项目津贴,主动要求参与相关工作。对监督问责、查办案件等专职工作却畏首畏尾,甚至带有消极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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