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3月24日中纪委官网的一则案例,不得不引起笔者的深思:2015年7月8日晚,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李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据此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随后,李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呜呼!贪杯醉驾,被“双开”!冤乎?笔者认为,对李某的处理一点儿也不冤!正风肃纪三年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党纪条规,全面从严治党那可是实打实的,来不得半点含糊,其覆盖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影响之深、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有目共睹,深得党心民心,老百姓更是拍手称快,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可李某却偏偏顶风违纪,以身试法。
对于什么是醉驾?醉驾的严重后果?不但交警部门时时讲、月月讲,而且网站、报纸等各大新闻媒体更是长篇累牍报道。《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项中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想必李某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对上述党纪法规比谁都“门儿清”吧!
依法治国,从干部做起;遵纪守规,从党员做起。于法于纪于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就有义务和责任来带头执行法律法规。而酒驾醉驾,不但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甚至威胁他人生命安全,这时就必须靠法律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党员干部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具有较强的示范性,理应率先从自身做起,用实际行动为老百姓作出表率。官德示范民德,古语云:“官德正,则民风淳;官德毁,则民风降”。古人尚能知道官德对民德的影响,今天,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更应该率先为民作出遵纪守法的表率来。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应带头违法违规,就该从严处理。
于情来说,醉驾,其危害性,李某是知道的,醉驾入刑,李某也是知道的。明知故犯,不惜拿自己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作赌注,这样的人,迟早要出问题的。对他的处理,也是对他生命负责,对他家人负责,对社会群众负责。如果李某能吸取教训,改变陋习,其功莫大焉。
奉劝某些领导干部,要从李某的案件中吸取教训,严于律己,得管好自己的一张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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