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一直为公众所诟病。为了治理干部“为官不为”、“慵懒散”等行为,中央、省、市州、区县相继出台若干涉及各行业、各领域的问责办法,如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脱贫攻坚问责办法、环境治理问责办法、重点项目推动不力问责办法、精神文明创建问责办法等……种类繁多,泛滥成灾,也使得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主管单位常年“忙于问责”、“疲于问责”。
然而,干部问责过于频繁、范围过于宽泛,已经影响到干部问责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问责利器”变成急急如律令的“鸡毛令箭”,更有领导把问责当做推动工作的有力措施,不论大事小事,都要用上问责这把“尚方宝剑”,问责变成推动各项工作的“万金油”。落实问责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干部动辄则咎,被各种类目的问责压得抬不起头来,叫苦不堪,严重挫伤了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问责的效果大打折扣。
不可否认,干部互相推诿扯皮,遇事久拖不决的情况确实存在。强化干部问责机制固然很好,但是为什么问责、如何问责、由谁问责、责任怎么划分这些问题也亟待解决。如果不厘清这些问题,问责制度不过是给基层一线干部强加压力,对于提高办事效率毫无帮助,只是在问责过程中多了一群“背锅侠”罢了。
笔者认为,问责制度的确是解决政府机构行政效能低下的一剂良药,但也需要坚持“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厘清责任,做到“四个明确”。一要明确问责的责任主体,解决由谁来启动和实施干部责任追究的问题。完备的问责制必须具备完善的问责责任主体制度,不能将问责制简单地等同于上级惩罚下级的一种手段,更不能只见“问责”两个字就简单推给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二要明确问责的对象范围,解决向谁追究责任的问题。问责就需要严格划定责任对象范围,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理,明确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授权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问责。三要明确问责的事项事由,解决如何确定追究责任事由范围的问题。问责事项应是因拒不执行、落实不力、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事件,而不是以达到推动工作、出成效出亮点为目的而问责。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以提高问责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四要明确问责的方式手段,解决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要完善问责的相关程序规定,认真听取被问责人的申诉和申辩,深入调查取证,合理运用各种问责方式,实现真问责、问真责。改变以往问责以批评教育为主的模式,对确实需要问责的该诫勉的及时诫勉,该处分的坚决处分,同时注重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的有机衔接、配套联动,以达到“问责一人,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
♦ 阅读上一篇
♦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