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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法周视线 作者:欧阳新 编辑:谢航 2022-05-30 09:11:57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句话写入了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建党以来,首次专题研究部署依法治国问题的全会,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最高决策层把法治建设摆在一个空前的高度来设计与推动,这是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的迫切需求。

法治,就是依据法律来治理,让每一个公民或组织应有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让所有公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规范有序地行使,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治既是一种理念,它也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方面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它的存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是准绳,规范、衡量、引导我们的言行举止,既可以保护你,也能惩罚你。

回想20多年前,当我还是一个青涩学子时,初次接触法学,面对法理和众多法律条文,其逻辑上的严谨与遣词造句上的苛求,让我觉得枯燥乏味,了无兴趣。但当我真正迈入法学的门槛,经过多年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渐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看似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其实都有鲜活的生命,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我不停地注视它、熟知它、理解它、解读它,从中感受它的生命,领悟它的精神。人们常说,法不容情,法律是无情的,当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我们看到了法律冷酷无情的一面。法律是不循私情的,正因如此,法律才能匡扶正义,惩恶扬善。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又是最有情的,像一个慈祥的长者,无私平等地爱着每一个人,细心呵护着合法权益,告诉人们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因此,公正无私应当是法律的生命,公平与正义则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公平的。人分老幼,地有南北,但法无亲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平等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任何公民,不分年龄、性别、出身、职业、信仰、财产状况等,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在法律面前,没有穷人和富人,没有平民和高官,只有守法者和违法者。但这种平等并非绝对平等。平等源自法律的具体规定,由于人和人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比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人与精神病患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等,立法时会针对这些差异给予区别对待。相同的情形,获得不同的待遇,是不公平;不同的情形,获得相同的待遇,也是不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能是相同的情形,获得相同的待遇。

法律是正义的。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取决于其制定的规则和善恶标准是否合情合理,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合情合理才合法。因此,法律也有善恶之分,一部法律,如果既不合情又不合理,那么她就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恶法,必将因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夭折。正义是法律孜孜不倦地追求与归宿。法律所要实现的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通俗地说,实体正义就是结果的正义,程序正义则是过程的正义。西方国家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认为只要实现了实体正义,程序是否正义无所谓,甚至认为为了实现实体正义,有时可以不择手段。这是对正义的曲解,是急功近利、饮鸩止渴的做法。法治社会不是以暴制暴、快意恩仇的江湖,法律追求的正义是针对所有人的正义,如果为了实现1个正义的结果而肆意妄为,就可以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那么,实现了1个正义的结果,却可能人为制造其他1个甚至多个不正义的结果。这种所谓的正义是畸形的正义,是与法律精神和法治要求背道而驰的。实体正义必须以法律允许的程序和手段来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结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二者不可或缺。只强调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刑讯逼供就会成为常用手段,每个人的人权、人格尊严都有被任意践踏的可能;只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正义的结果就有可能遥遥无期,成为镜中月、水中花。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很多法律、法规密集颁布实施或被修改完善,很多重大举措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在推行,人民崇尚法治、信奉法律的意识越来越强,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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