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行贿绝非法外之地

来源:张家界廉政网 作者:李云俊杰 编辑:张交通 2018-07-23 17:25:19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曾向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行贿的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监事会主席吉立昌犯单位行贿罪,吉立昌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75万元,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4600万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8年7月22日)

  今年全国两会上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严肃查办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上升8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显示,过去五年,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判处罪犯1.3万人。这些都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行贿绝非法外之地,依法打击行贿犯罪也应是反腐败斗争题中之义。

  腐败案件东窗事发后,公众的注意力往往聚焦在受贿者身上,这难免偏移了对行贿行为的视线。其实,针对行贿犯罪,我国刑法一直持明确的打击态度。刑法上贿赂罪至少包含了行贿与受贿两个罪名,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等规定对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

  然而长期以来,“重受贿而轻行贿”,是司法机关普遍的做法。出于观念上、制度上、立法上、政策上的一些原因,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一直不大。有论者曾就此现象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如果把受贿者比作猫,一方面,我们重处受贿,拿着枪对猫说:不能吃行贿者送到你面前的鱼,否则就会掉脑袋;另一方面,我们又轻罚行贿者,对行贿采取宽宥政策,放纵他们把大量的鱼送在猫的面前……这样的结果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心存侥幸,把行贿当作捷径去攀登。

  行贿与受贿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互为因果,谁也离不开谁。受贿行为当然有着更明显的犯罪故意,是主动的,是更应该被追究、不容赦免的罪行。但行贿行为,却是诱发受贿的重要因素。从近年来公布的官员忏悔录来看,有些干部走上不归路,主因当然是自己思想放松、腐化变质、权力观扭曲,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别有用心的狐朋狗友,积极实施行贿行为,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利用金钱等长期拉拢、诱惑,也是导致干部被拉下水、被“围猎”的重要因素。只有行贿者与受贿者的紧密结合,才能上演权力与利益的丑恶联姻。如果刑罚对于行贿的处罚过轻,对行贿行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行受贿的利益链条就难以切断。

  新加坡有一句著名的口号:“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不仅是针对公职人员,也针对行贿者。只有将行贿者与受贿者的惩处同样纳入法治轨道,釜底抽薪,标本兼治,才能让行贿者心存敬畏,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桑植县竹叶坪乡人民政府李云俊杰)

♦ 阅读上一篇

♦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