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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必须带头拒绝酒驾

来源:三湘风纪网 作者:吕绍甫 编辑:谢航 2020-06-29 15:52:50
 

日前,湘潭市纪委监委对4名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和妨碍公务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问题“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来源:三湘风纪网)

众所周知,酒后驾车是极其危险的违法行为,不仅威胁他人和公共安全,而且还关系着无数个家庭的平安幸福。自实行“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广大党员干部带头拒绝酒驾,酒驾这一恶习风气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还有少数党员干部无视党纪法规,不惜以身试法,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党员和人民群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党员具有先进性,《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每名党员干部都应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群众作好表率。“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位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党员干部来说更应该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带头拒绝酒驾。但是少数党员干部自我纵容,在“罪”与“罚”的沉重代价面前,“冒天下之大不韪”,最终出现在酒驾醉驾的榜单之上,不仅给自己抹上了政治污点,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往往少不了两种心理,一种是侥幸心理,开车的人那么多,肯定“抓不到我”;一种是特权心理,我是党员干部,交警“不会抓我”。这次湘潭市纪委监委通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是对以上两种心理的有力回击,不纵容、不护短,敢于“亮丑”,对广大党员干部也是一种警示。

严管就是厚爱。整治党员干部酒驾,各级党组织要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时常拉亮“警示灯”、念好“紧箍咒”,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使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思想清醒,真正做到“心中有戒”。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就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现对酒驾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罚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公安交管部门移送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一律优先处置,从严查处,绝不姑息。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家风、家教的建设,让党员干部的“贤内助”规劝家人拒绝酒驾醉驾,懂得“饮酒醉,最为丑”,从源头上避免“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悲剧上演。

“是曰既醉,不知其秩。”党纪严于国法,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然触碰了党纪红线。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每名党员干部都应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带头拒绝酒驾,时时严于律己,处处以身作则,自觉坚守法律和纪律的“底线”,坚决消除特权意识和侥幸心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群众作好表率。(永定区纪委监委 吕绍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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